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快递行业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预防快递行业末端配送交通事故。落实快递行业企业主体监管责任、强化快递配送小哥交通安全意识,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在深圳市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办理电动自行车备案的快递企业必须签署本公约,其他快递企业自愿签署本公约,签署企业承认并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贯彻原则是:诚实信用,自我约束,守约受益,违约受制。
第四条 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正规注册,合法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进行快递末端配送时,严格按照《深圳市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
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要求,实行配额,备案管理,未经备案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准上路行驶。
第六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配额时,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求,合理配置配额数量,科学调度行驶区城,不虚假申报配额,多余配额及时返还备案管理部门。
第七条 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外观颜色为深蓝色,规格、技术参数等符合国家最新标准及本市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以企业名义购买电动自行车,取得正规发票,并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验;以企业名义进行电动自行车备案,完成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悬挂号牌,并依照有关规定按时进行车辆检验,车辆检验不合格或者到时间未进行车辆检验的,一律不准上路行驶;不使用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 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快递小哥年满16周岁,为公司在职工作人员。已购买相关保险,并与所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同步在深圳市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系统完成备案。
第九条 严格要求快递小哥驾驶与其关联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上路,佩戴头盔,身穿反光衣,持证上岗,遵守交规,杜绝超速,拒绝载客,礼让慢行,文明驾驶。
第十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成立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制定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范。从组织,制度建设上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市交警局、行业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快递小哥法制视念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深圳市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订立,并由其担负本公约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守约褒扬、违约处理、修订解释的职责。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公约者,深圳市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有权对其作出相应处罚,并
将处罚规定公告社会;根据情节轻重、违规影响等情况,协会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缩减
配额、取消备案资格等处罚。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企业签订之日起生效。